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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0章 贩夫走卒,引车卖浆

“公诉人说城管的工作内容会涉及到街边小摊,这辩护人也承认,因为城管的执法范围包括市容环境卫生、道路交通秩序、环境保护管理等等。

那么在街边摆摊确实影响到了市容市貌和交通秩序的时候,城管去对小摊进行相应的管理,这没有问题。

但是案发当天,城管对秦英杰执法的理由是什么呢?是他无照经营!

还是那个理由,秦英杰有没有办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过问的事情,就算他是无照经营,城管们是无从得知也无从查证的,更遑论以一个非城管职能范围内的理由,对秦英杰做出扣押车辆的处罚。”

任真的回答让罗晓卫心里叹了口气,但他还没结束:

“就算城管们有部分职能范围与工商行政管理交叉,最多也只是能让诸如秦英杰之类的小摊贩离开,甚至是对他们进行警告、屡教不改后的罚款等处罚都可以,唯独查封、扣押工具,是城管部门无权做出的处罚种类。

公诉人还说城管的制服足以让秦英杰知晓这些执法人员的身份,对于其执法行为应当认可并配合,事后可以申请复议,但我想请问公诉人的是,您所说的这些,是建立在城管的执法程序完全正规的情况下。

案发现场城管们连秦英杰的名字都没问,只是留下一句你无照经营,就开始没收秦英杰的东西,没人给他一份处罚决定书,没人给他扣押清单,更没人告知他对于现场的执法行为是可以提出异议的。

对于十几岁就去当兵,刚退役不久的秦英杰来说,他能想到公诉人所说的那些救济方法吗?

如果没人告诉他,显然答案是不能。

他能想到的,是自己刚买不久的三轮车要被没收了;他能想到的,是自己今后的生计不知会在何处;他能想到的,是跪下求求这些城管,不要收走他的三轮车。

无论是从执法依据执法范围还是从执法程序,案发当日城管的执法行为都是绝对不合法的,对不合法的执法行为,又怎么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呢?”

罗晓卫看了眼旁听席,李世中的同事们脸色果然不太好看。

不合法的执法行为?

这不是在打他们脸吗?

但罗晓卫知道任真也不是在针对他们,而是就事论事。

关于城管的职能和管理问题,其实也是被诟病已久,各部门之间对于有些工作的模糊处理,难免会带来这样那样的问题。

这些问题平常还不算明显,但是牵扯到刑事案件,秉持着对自己当事人负责的态度,人家律师把这些问题扒出来拿出来说一说,也只是在陈述事实罢了。

“关于妨害公务罪,公诉人没有其他要说的了。”

罗晓卫此话一出,代表着他对任真的观点没什么想反驳的了。

秦英杰紧张起来,知道接下来公诉人要说的,才是最终决定他命运的东西。

“根据在案证据,我们可以知道秦英杰在案发现场将刀刺入了被害人李世中的脖颈,虽然只有一刀,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他的行为直接造成了李世中的死亡,完全符合我国刑法规定中的‘剥夺他人生命’。

辩护人说被告人与被害人在案发前并不认识,因此不存在杀害被害人的动机,这没有问题。

但是我们要知道,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故意,并不是说在动手之前就抱着置人于死地的想法,正如辩护人所说,该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秦英杰在向李世中挥出那一刀时,我们相信他并不想杀死李世中,但是不想杀死,就一定不是故意杀人吗?”

罗晓卫朝这边看了一眼,任真心里叹了口气。

果然公诉人也不是吃素的,虽然他已经尽可能在前面的异议里为秦英杰找理由,但是公诉人从故意杀人罪的基本构成着手,从底层逻辑上开始论证,现在的局势对秦英杰非常不利。

“说会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故意,秦英杰虽然不想杀死李世中,但是他在挥出那一刀的时候,他是否应当明知那一刀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呢?

或许他没有想过,但是他应当知道!

别说那是把几块钱买的切香肠的小刀,哪怕他手里是个小学生用来削铅笔的小刀,那样锋利的东西,完全是有可能造成伤亡的,我想这是连小学生都懂得道理!

至于辩护人提到的,秦英杰在逃跑之后曾询问李世中的伤势,说明他并不希望李世中死去,这一点公诉人也是愿意相信的。

但同样应该注意的是,我们在考量犯罪故意的时候,应当把视角集中在案发当时,案发后行为人的想法、行为只能作为程度很轻的一个参考标准。

综合全案事实,公诉人坚持认为,被告人秦英杰此种李世中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

罗晓卫坐下,任真坐在那里久久没有起身。

“辩护人,对于公诉人的观点,你这边还有没有要说的?”

面对法官的发问,即使是任真,终究也还是没有再站起来。

之前为秦英杰的行为做辩护,将其行为解读为故意伤害而非故意杀人,是作为被委托人在尽最大努力。

现在面对公诉人法清理清的论证,如果再千方百计的做出反驳,则是对一名法律人学法初衷的违背。

从本心出发,任真实际上也觉得秦英杰是故意杀人。

一开始从案件起因、在案证据以及秦英杰在案发前后的表现为他开脱,已经是任真针对他刺中李世中这一行为所能做的最大程度的努力。

“要是辩护人这边没有意见了,那双方在总结一下吧。”

见任真没有要补充的,程传磊转而看向公诉人。

“根据在案证据,综合案发起因来看,20XX年X月X日,XX城管分队在商贸电子城西侧路边执法时,遭到被告人秦英杰持刀反抗。

秦英杰在三轮车被收走前并未进一步过激行为,但是在三轮车被抬上执法车后,秦英杰冲向执法车,在混乱中将刀刺入被害人李世中的脖颈,造成被害人死亡。

虽然秦英杰在案发后有询问被害人伤势的举动,但是并不足以推翻其在案发当时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因此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秦英杰的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和妨害公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