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金亮他们几个的行为,在王亚军到达现场前后没有什么改变,虽然有点不尊重执法人员、无法无天的意思,但实际上他们的行为在这个过程中是没有升级的。
是张驰多了个想要冲出接待室的动作,才导致了冲突的发生。”
“是这样没错。”
谷东刚想想是这个理:“要站在防卫人的角度看没错,可是也要综合全案情况。
杜金亮他们的行为是不法侵害没错,但也止步于此了,要说什么行凶,或者是跟行凶、杀人、抢劫这些危险相当,确实是有些过了。”
“所以张驰这,可以防卫没问题,但是造成的后果确实太严重了,算是过限了吧。”
宗义军叹口气:“说起来张驰一开始其实也算是受害者,不管他爸妈欠了多少钱,甚至就算是他欠了钱,也不应该被用杜金亮他们这种方式对待。”
“那就是防卫过当,限度问题也解决了。”
叶秉文收起了纸笔:“故意杀人这个就不用讨论了吧?纯是那几个被害人在那瞎扯。”
“嗯,防卫过当也就是个故意伤害,杀人肯定够不着。”
谷东刚和宗义军点头。
“那自首呢?自首能不能算?”
“我觉得算。”
谷东刚几乎没有犹豫就回答:“本案中案发后虽然没人报警,但是王亚军就在办公楼外面,杜金亮都跑到外边了张驰都还没跑,我觉得是自首。”
“可他确实没有逃跑条件。”
宗义军有些犹豫。
“有没有逃跑条件是客观上的,但是自首更多是考虑主观上。”
叶秉文倾向于谷东刚的观点。
“但是自首也要考虑‘自动’投案这个情节,我觉得张驰当时没跑,更多是吓傻了,或者是没反应过来,至于到底有没有想自首,真不好说。”
“全体起立!”
回到法庭后,叶秉文直接开始宣布判决结果。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驰故意伤害一案,被告人张驰对一审法院做出的(20XX)H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具有相应管辖权,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张驰的母亲蔡美娟向杜金亮等人借款共计135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10%。
因蔡美娟还款不及时,杜金亮等人曾多次与之发生冲突,蔡美娟曾报警多次。
案发当天,杜金亮等人将蔡美娟家里的物品搬运至蔡美娟公司门口,并且在公司门口吃烧烤、喝啤酒,当晚20时许,上诉人张驰与蔡美娟来到公司,被杜金亮、李福军、严兆生、郭天明带至办公楼一楼接待室。
在接待室中,杜金亮等四人收走二人的手机后,对张驰和蔡美娟实施了辱骂、殴打、脱裤等行为,并不允许其离开接待室,公司员工报警。
当晚22时17分,执法人员王亚军带领两名辅警到达接待室了解情况,随即离开办公楼找报警人了解情况。
张驰与蔡美娟欲随王亚军三人离开接待室,遭到杜金亮等人阻拦,并强迫二人坐下。
张驰拒绝后被向接待室角落推搡,争执过程中张驰拿起桌上尖刀警告杜金亮等人不许靠近,杜金亮出言挑衅并不断逼近,张驰遂捅刺杜金亮腹部一刀,又捅刺围过来的李福军胸部、严兆生腹部、郭天明背部各一刀。
王亚军很快返回接待室,经连续责令后,张驰交出尖刀。”
听到事实认定完毕,任真心里略微松了点,这次认定的事实比之一审,对于王亚军三人到达现场后的描述详细了很多,显然法官们把这个情节考量在内了。
“本院认为,案发当时,杜金亮等人对张驰、蔡美娟实施了限制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行为,并伴有侮辱和推搡等行为,当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张驰和蔡美娟欲随执法人员走出接待室时,杜金亮等人继续阻拦。
在张驰持刀警告后仍挑衅并逼近,可以认为张驰实施正当防卫所要求的不法侵害,当时的确存在,并且处于正在进行的过程中。
张驰是在其人身安全面临现实威胁的情况下才持刀捅刺,且捅刺的对象都是在其警告后仍向前逼近的人,可以认定其行为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具有防卫性质。
杜金亮等人的催债行为虽然不妥,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但是并不属于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中的行凶,因此张驰的防卫行为不属于特殊防卫。”
张驰和蔡美娟心中一沉。
任真则是脸色如常。
他早就有心理准备,按照正当防卫打只是策略,他本也就不觉得张驰的行为真的能够被认定为特殊防卫。
包括限度上的问题,单纯从法律角度看,他也更倾向于认为张驰是防卫过当。
之所以按照正当防卫来打,不过是为了替当事人争取更多利益罢了。
“上诉人提出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其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及在案证据显示,杜金亮一方虽然人数众多,但其实施不法侵害的意图是给蔡美娟施加压力,以要回他们的债务,在催债过程中未携带、使用器械。
在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时,杜金亮等人并没有与张驰发生剧烈的对峙和肢体冲突,虽然在张驰持刀警告之后仍然出言挑衅并靠近,但并未实施强烈的攻击行为。
并且即使是在被张驰刺中之后,杜金亮等四名被害人也没有实施暴力的还击行为,并且被害人郭天明系被张驰从背后捅伤。
综上,应当认定张驰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
故对于辩护人所提张驰的防卫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蔡美娟面如死灰,张驰的脸色倒是还好。
本来他一审被判的是无期,一审法院连他行为的防卫性质都没有认定。
现在虽然认为他是防卫过当,起码比一审多了个防卫性质不是。
这总不会还判我无期吧?
“对于被害人及家属提出,张驰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经查,虽然张驰连续捅刺四名被害人,但捅刺对象都是向其不断靠近的人,并且没有对任何一名被害人出现追砍或连续捅刺的举动。
可见,张驰的目的在于制止不法侵害并离开接待室,不具备杀人故意,故对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张驰是否构成自首,经查,在张驰持刀捅人之后,执法人员迅速返回接待室,经多次责令后交出尖刀,其行为只是未抗拒现场执法,并无自动投案的意思表示和行为。
故对辩护人认为张驰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