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四十六章 仵作(2 / 2)大明提刑官首页

西汉以后至隋代的传世文献中几乎没有再出现过使用奴隶检验尸体的相关内容。

但这一时期的法医学检验已经盛行,每个县基本都会设置一到三名仵作,而且每年可以获得三四两的工钱,被称为“工食银”。

“仵作”一词作为专有名词,最早在唐代。其主要职责只是丧葬,偶尔在官府需要时协助验伤、勘验尸体。因为这个工种常与尸体接触,所以开始频繁地被政府征召参与尸检,“仵作”逐渐取代了前代“隶臣妾”的工作。

在唐代,仵作被认为是一种地位极低的行当。从事仵作一职的人,其子孙三代都不能参加科举考试。所以仵作和刽子手一样多为世承职业,在当时倍受歧视。

网剧《御赐小仵作》的背景就是在晚唐时期“甘露之变”后,这时的仵作依然身份低微,也没有正式的考试,因此楚楚千里迢迢从黔州进京参加考试的情况在历史上是并不存在滴。

其仵作行人南方多系屠宰之家,不思人命至重,暗受凶首或事主情嘱,捏合尸伤供报。

——《无冤录·省府立到检尸式内二项》

唐代诗人李商隐在《杂纂·恶行户》中写到:“暑月仵作。世代劫墓。行法侩子。”这里说的第一种就是仵作。

五代至宋元:临时召用

五代时期有“内仵作”和“外仵作”之分,外仵作是“孝丧之家”的民间仵作,内仵作是从“孝丧之家”中经官员选拔、推荐,被官府认可担任兼职协助官员验尸的仵作。

五代时期仵作的主要职业还是“替人安葬”和“办丧事”,对官府工作只是兼职帮工和协助办案,但做得好的经推荐可以成为官府在册认可的“内仵作”。

电视剧《大宋提刑官》也有过详细的记载。

宋代,验尸成为侦办凶杀案通行的司法鉴定手段,仵作就常被官府雇用为“法医助理”,参与到案件审理过程中,通常在负责主检官员的指派和监督下协助检验尸体,并将检验的情况大声报告出来,由验尸官员得出结论。

或非致命,即令仵作指定喝起。

——《洗冤集录·验尸》

宋代强调主检官员亲自检验,仵作的职权只有受官吏的派遣和在监视下“检验喝报”,同时不受信任,如果在验尸过程中忽略了重要信息,影响办案,是要按照违法受到处罚的。

宋慈,字惠父,福建建阳人,南宋杰出的法医学家,被后世称为“法医学之父”。他一生从事司法刑狱工作,二十余年的官宦生涯中先后担任四次高级刑法官。

电视剧《大宋提刑官》里的“提刑官”即“提点刑狱公事”,是宋代特有的官职。

宋代刑侦勘验方面的著述极多,法医学检验、中毒鉴别、急救措施等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比如宋慈所著《洗冤集录》是我国现存的第一部系统的法医学专著,比西方的法医学著述早三百年左右。此外,郑克的《折狱龟鉴》、桂万荣的《棠阴比事》等,都有法医验尸的相关记载。

元代规定检验官员必须亲自监视仵作验尸,仵作要出具保证书,这一职业开始有向专职化转变的趋势,但其检验的“尸伤供报”可能不可靠,仍然不被完全信任。

明清开始成为专职。

明代仵作实际已经成为专职,但还不能算“吏”,只是苦力类人员。因为仵作在明代没有“品位”,大多由殓尸送葬、鬻棺屠宰之家的普通百姓担任。

直到清朝雍正年间,仵作才成为一种政府设置的专门负责验尸的“衙役”,也只有在成为衙门正式吏役后才有正式的工作待遇。

除此之外,清代还专门制定了仵作的培养计划和奖励制度,这一时期仵作的社会地位稍有提高。其工食按照衙门里最低级别的皂隶标准发放,正式仵作“给发工食月各一两,如三年无过月各二两”。

其有检验得法,洗雪沈冤厚给予之。

——《大清律例》

清代改变了前代只罚不赏的规定,如果仵作“三年果无情弊”,就免去其徭役。如果有暗睬难弱之案,“果能检验得法洗雪沉冤者”,就另外给赏银以示鼓励。

“奉旨依议仵作三年无弊事繁之州县赏银十两,稍简者赏银六两。最简者赏银四两,永著为例。”不过虽然有奖励措施,但真正能拿到赏银的还是少数。

皋陶作为“中国司法始祖”,在任时无虐刑,无冤狱

凡斗殴伤重不能重履之人,不得扛抬赴验,该管官即带领仵作亲往验看。

——《清会典·刑部》

古语道“人命关天”,可以看出古时人们对命案的重视程度。清代规定,只要发生命案,州县官员必须在受害者被害现场或尸体发现之处亲自验尸,否则就会受到惩罚或者处分。

《大清律例》中对仵作的人数、选拔、培养和考核方式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每个仵作都发放《洗冤集录》一部,作为基础教科书,还专门安排人员进行详细讲解。

清代的仵作虽然有了朝廷发放的工资,但仍是衙门的最低标准。这一职业身份特殊,且常年与尸体打交道,在古代封建传统的思想环境中,自然很难受到人们的正眼相待,也始终保持着较为低下的社会地位。